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313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11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2日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定市主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第三条  对在土地、房屋分别登记期间已经登记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权利性质、用途与所在宗地权利性质、用途不一致等遗留问题,应当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定连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妥善处理。第二章  不动产权籍调查第四条  进行不动产登记前,应当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核实土地及房屋信息,并根据土地、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土地权属资料,将房屋确权于房屋所有权人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致的宗地上,实现房屋土地信息相关联,即“落宗”。已登记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在宗地的土地信息不全的,不动产登记时,登记簿只记载原有信息。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后新确...
314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54
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
315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42
天津市关于耕地质量管理的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达到一定基础地力标准,并经常进行耕作的土地(含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环境、设施水平及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等综合因素的优劣程度。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耕地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第五条 耕地保护应当贯彻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质量应当好于或相当于已占用耕地的质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耕地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征占耕地以及耕地质量等耕地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土壤肥料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的...
316
2019 - 03 - 18
点击次数: 41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第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第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第二章 资格准入认定第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以下范围内试行:(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
317
2019 - 03 - 14
点击次数: 7994
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一、关于建(构)筑物补偿1. 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在执行中可根据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的上限或下限。2. 房屋按 24 厘米砖墙、层高 2.8 米(3 米以上按超高计算)、普通粉刷(含乳胶漆、仿瓷涂料)、木制或铝合金(塑钢)门窗、水泥或砖地坪、正常水电设施进行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费。3. 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偿。4. 闭路电视(线)、座机电话等通讯设施拆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管线)等设施拆移按市场价格予以补偿。5. 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 1000 元;拆迁过渡费按 9 个月每人每月 200 元标准发放;对按期搬迁的可适当给予奖励。6.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及装修内容一律不予补偿。二、关于零星树木补偿1. 依法移伐补偿的树木,树归原主。2.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3. 经济林(含竹林、果园、林木类药材)补偿标准按省林业厅调整公布的标准执行。三、关于水井、水渠补偿1. 水井补偿按照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进行补偿。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2. 废枯井按照同类井标准的 10-30%进行补偿。3. 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费用。四、...
318
2019 - 03 - 13
点击次数: 665
常政发〔2019〕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常德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