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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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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土资发〔2017〕15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组织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全部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登记发证。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农民无意见,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用地申报材料中增加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历史遗留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用地行为发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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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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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4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的租赁及其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或者出租。第五条  进行国有土地租赁以及转让、抵押、出租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第二章  租赁的一般规定第六条  除依法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七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国有土地的出租方案。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出租方案,报经设区市或者县(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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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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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土资规〔2017〕3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现将《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8月16日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破坏耕地鉴定工作,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破坏耕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过程中,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应指定破坏耕地鉴定承办机构,代表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破坏耕地鉴定工作。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省级破坏耕地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50人,有条件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设立市级破坏耕地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15人。入选专家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且为从事土地、农业、测绘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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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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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土资发〔2016〕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现将《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4月18日附件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复垦管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第四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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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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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5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7号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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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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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林地、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分别依照森林、草原、渔业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进行土地登记,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六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第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登记辖区内统一的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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