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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2
点击次数: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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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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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2004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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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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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经国务院批准二广(二连浩特至广州)高速公路(常德段)项目征地,湖南省常德市杨先华、周军民梅伯练等27人因不服二广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案例:经国务院批准二广(二连浩特至广州)高速公路(常德段)项目征地,湖南省常德市杨先华、周军民梅伯练等27人因不服二广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法制办作出(国法复函[2011]358号)文件明确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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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3 - 07
点击次数: 327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所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刷。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
419
2018 - 02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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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三章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四章土地的开发与利用  第五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六章乡村建设用地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执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必须持土地...
420
2018 - 02 - 05
点击次数: 315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分级登记、核发证书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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