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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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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正)  (1993年11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0月10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四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划、城市规划、城建和房地产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供地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   (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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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07
点击次数: 249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00)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9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14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划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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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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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3月1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可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出让和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 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在本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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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16
点击次数: 357
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四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方可出让。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登记和监督检查,涉及地上建设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等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六条 以土地使用权计价入股的,经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股份制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入股,其股金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入股,其股金归国家所有,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管,分红后上缴财政。(二)股份制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由国家将集体土地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前款规定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向该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土地资产入股,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443
2018 - 01 - 09
点击次数: 319
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2003年5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土地租赁地块的用途、期限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第六条 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第七条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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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8
点击次数: 271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公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拆迁华侨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货币补偿。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根据城市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因储备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由建设用地储备机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六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实施方式;(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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