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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2 - 06
点击次数: 343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在1992.07.29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四条 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计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拆迁一般规定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市、县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第六条 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申请后,必须在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许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文本,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制发。第八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一)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
434
2017 - 11 - 04
点击次数: 465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8月17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435
2018 - 11 - 07
点击次数: 235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
436
2018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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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437
2018 - 03 - 12
点击次数: 326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80号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5年7月6日《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
438
2018 - 03 - 07
点击次数: 179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发〔2016〕158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和实效,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化解当前国土资源各类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国土资源法治水平和能力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国土资源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与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规范不完善、工作力度和水平有待提高、公开实效不理想等问题,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会公开等现象,亟需认真总结,不断完善提高。(二)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紧紧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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