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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需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