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所以,房屋征收主要有俩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进行产权调换。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这种房屋补偿的方式,还能进一步要求就近安排住房吗?针对这个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很显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可以要求就近安排住房。也就是说你有权决定安置房的位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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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应属合法,在拆迁过程中应当予以补偿: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如果村民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其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那么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认定为一宅并进行宅基地确权。在此种情况下,征收方是不能以违法为由,在不给予补偿费的情况下就拆除房屋的。2、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在实践中“一户多宅”的情况,很多时候是管理部门当年衔接有误造成的。例如,某些拆除的户口,当年想要迁回时遭遇困难,不同部门说法不同。公安部门说要有独立的宅基地才能批户口,而国土部门说要有户口才能批宅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造成“一户多宅”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国土部门出台的意见已经说明,要合法保护,对这类一户多宅进行确权,不能让老百姓为管理部门的工作过失问题买单。因此,因管理部门过错导致的问题,征地拆迁中是不能直接对其以违建名义,在不给补偿费的情况下进行强拆的。3、因农房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农村房屋的继承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继承农房之后,形成的一户多宅,是不能被归为非法的,仍然可以进行土地确权。4、未分户进行合法交易造成的一户多宅:在很多农村地区都有这样的情况,家里儿子长大了要成家,但是申请宅基地是批不下来的,只能在村内进行合法的宅基地交易。这样的情况下,在没有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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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条例中并没有写明提起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有些地方是作为行政诉讼来受理,有的却是作为民事诉讼来处理。那么,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到底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的补偿协议,涉及协议一方当事人是政府部门,另一方当事人是被征收人,这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因此,作为行政合同走行政诉讼应当更符合协议的公益性质。从字面来理解,更多的是指民事诉讼。我们习惯上说民事诉讼的时候经常说‘诉讼’,需要说清楚的时候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按这个道理来讲的话,民事诉讼比较符合一贯立法的逻辑,但补偿协议通常带有公权性质,要以民事诉讼来救济的话对老百姓不太有利。在拆迁律师的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往往都不直接出面实施拆迁补偿问题,通常都是由村委会负责拆迁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事项。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话,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说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自然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村委会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但实际生活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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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应文明的具体表现,更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或是申请人公开的制度。众所周知,政府信息公开是了解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百姓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不过在征地拆迁时,被拆迁人首先要甄别的是拆迁方的征收行为是否是合法的,是否有征迁公告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和征地批文等。如果没有那说明对方是违法征收,不过在征地拆迁中,对于这些重要的信息很多相关部门都不给公开,最终导致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关于征收土地的,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是公开的重点。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意见》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分别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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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对申请向行政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公开,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遇到信息不公开不答复的状况怎么办?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答复不公开的,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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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方可与当事人完成签约,对于签完协议却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义务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但有的即便是签了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出现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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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累拆迁法律知识,自己保护权益。被拆迁人平时也可以对拆迁的一些法律常识进行了解,这样使拆迁人不敢轻视。许多拆迁人就是因为被拆迁人不懂法、不知法才敢肆意的进行强拆甚至是暴力拆迁。其实,只要懂得一些法律常识,就足以应付很多情况,不至于权利被侵害而尚不自知。强拆的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行政强拆的诉讼时效是三个月,如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谁来举证: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交其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否则人民法院会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由行政机关证明,原告应当证明:(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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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价值的损失:房屋价值应当以实际面积为标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明确规定房屋价值的确定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还是以产权登记证书所记载的面积为准,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未规定房屋面积的确定必须以产权证书为准。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也从侧面肯定了特殊情况下,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由于历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实际面积远大于房屋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面积。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考虑特殊情况,仅出于减少补偿之目的,机械的认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不仅没有达到保障居住条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这种做法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另外,房屋的价值应当以诉讼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2、应当赔偿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面对房屋被强拆,被征收人无法冷静的保存证据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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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诉讼流程: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大致流程1、起诉。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2、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3、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5、作出判决。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9、申诉程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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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上讲,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拆迁许可案件、拆迁裁决案件以及与拆迁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案件;对不涉及不动产物权,仅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对立项、规划等拆迁许可前置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依照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对理解适用《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解读,认为对于有些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保证公正审判,也不必一律自己审理。因此,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管辖。(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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