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条例中并没有写明提起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有些地方是作为行政诉讼来受理,有的却是作为民事诉讼来处理。
那么,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到底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
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的补偿协议,涉及协议一方当事人是政府部门,另一方当事人是被征收人,这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因此,作为行政合同走行政诉讼应当更符合协议的公益性质。
从字面来理解,更多的是指民事诉讼。我们习惯上说民事诉讼的时候经常说‘诉讼’,需要说清楚的时候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按这个道理来讲的话,民事诉讼比较符合一贯立法的逻辑,但补偿协议通常带有公权性质,要以民事诉讼来救济的话对老百姓不太有利。
在拆迁律师的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往往都不直接出面实施拆迁补偿问题,通常都是由村委会负责拆迁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事项。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话,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说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自然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村委会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
但实际生活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形式都有,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协议不服的以行政诉讼为主,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通常以民事诉讼提起诉讼。
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优先行政诉讼,不排除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在补偿等问题上更充分一点,而行政诉讼的好处是举证有利于某一方。把更多的选择权诉讼参与人,如果通过司法解释做出规范选择的话,应该要考虑到有利于被征收人这样一种倾向性来加以规定,同时也还要留下一定的空间。
最后,律师提示,目前各地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受理都不一样,也很容易造成民事诉讼审判庭及行政诉讼审判庭相互的推诿,因此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避免造成当事人无处救济的情况。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