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值评估是影响房屋价值认定的直接因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只要其经过了暂定期的考核,具备三级资质,便具备了评估的资质,可以出具评估报告。
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