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房子被强拆,一般情况下应当在6个月内起诉。若我们知道房子被强拆,但是却不知道可以针对强拆行为进行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诉讼期限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被强拆一年之内提起诉讼,否则就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什么情况下起诉期限可以是20年呢?
只有一种情况,法律表述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房子被强拆,但因为某些原因,在20年内被强拆人一直都不知道房子被强拆了。若被强拆人在第21年知道房子被强拆了,想去法院起诉,这时候是过了起诉期限的,想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就难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