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说,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进行强拆。所谓不能强拆,指的是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不能进行行政强拆,但司法强拆依旧存在。
而“司法强拆”是指拆迁方可以根据法院对被拆迁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程序。
司法强拆的条件:
(一)申请人主体条件:
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强拆的权利。
(二)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拆。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三)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