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说,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进行强拆。所谓不能强拆,指的是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不能进行行政强拆,但司法强拆依旧存在。
而“司法强拆”是指拆迁方可以根据法院对被拆迁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程序。
司法强拆的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
(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既未搬迁,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予以强制拆除。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