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按照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依法确权颁证;
但如果不在承包期内,已经落户城市,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者说已经获得了退出承包地的相关经济赔偿的,将没有资格进行土地确权的依法登记颁证,也就是相当于没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个别省份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对于户籍转入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农民,依旧保留其在农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如河北省,河北省明确政策规定,对于户籍迁入城市的居民,其承包地如何处理需按照个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收回。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