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征地拆迁中的“滕退模式”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通过腾退来获取土地,尤其是集体土地。但“腾退”并非是一个法定的概念,指的是在集体土地所在的村或乡的主导下,由被腾退人(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以后,村委会将被腾退人拥有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为。
“腾退”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开发商主导的,拆迁完成后再进行项目的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而项目的立项、规划等载明的是进行商业开发。这类明显是不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件的。
第二类是由开发商和村民委员会联合实施的。前期以“腾退”的名义将房屋和土地进行收回,待完成土地开发后再报相关部门进行土地的征收审批。这类形式一般会有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通过的腾退决议、方案等文件,保障形式合法。
第三类是镇政府、区政府实施的,主要是为了“城中村”或者“新农村”建设进行收储。这类形式并不必然需要开发商参与,有的地方需要,有的地方不需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