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因合同效力和产权区分而引发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登记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具备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因此,安置房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即便签订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产权也没有发生变化。
2、一房多卖。在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期间房价上涨,出让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将其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出卖。届时,购买方也难以获得安置房的所有权。
3、共有因素引发的问题。一些情况下,安置房的所有权不只在一个人,还有其他人,对安置房享有所有权的其他人称为“共有人”。共有人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该安置房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政策因素引发的问题。如前所述,安置房分为上述两种。第一种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上市交易,因此在期限范围之内交易的此类商品房也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以上就是涉及到安置房买卖的相关问题。在购买安置房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安置房的性质,对于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房屋的产权、土地情况。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签名,以减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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