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集体土地拆迁为例,进行拆迁必须履行征地程序,获得规划、用地手续,否则项目便是违法。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前两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因此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而进行的拆迁项目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本身也存在瑕疵。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