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拆迁时,“住改非”能获得补偿吗?
答:“住改非”是指将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用作商铺进行经营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第二款“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改非房屋,结合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偿。
二、问:村委会能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吗?
答:在没有获得征收方的委托且不具备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村委会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具体负责征迁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有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无权征地,也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若其获得了合法授权,则可以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该协议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即在出现履行纠纷时,追究的是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三、问: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安置面积?
答:对于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安置面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拆迁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拆迁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根据该原则,拆迁前有公摊面积的,安置房也应当提供至少等同的公摊面积。拆迁前没有公摊面积的,安置房的套内面积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1。
另外,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安置面积,但部分省市有自己的规定,如《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