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迁的过程中,被征迁人属于弱势的一方。为了保障被征迁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被征迁人一系列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知情权。
二、听证权。
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申请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警察法》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六、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集体土地上的征迁,被征迁人可以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