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对征收补偿方案申请听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1、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申请听证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对征地公告的申请听证权: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