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征收补偿方案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2、征收决定知情权: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3、调查登记结果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4、补偿决定的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1、征地报批前的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2、批复结果知情权: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