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可知,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或者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并根据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给予帮助;对于公民的报警,应当及时查处。同时,根据《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可知,公安民警不得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于参与此类强拆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由于暴力拆迁通常伴随刑事案件,这些案件都归属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对于该类行为不作为,放纵此事发展,对于造成的严重后果,需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从上述可知,被拆迁人享有寻求公安机关保护的权利,而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该法定职责,保护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因此,被拆迁人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遭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报警,在电话报警过程中及时录音,以防止后期查询;同时明确所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在的情况,如实准确的反映事实情况,不夸大扭曲事实,保持冷静,在民警答复出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协助民警开展调查工作。被拆迁人不要由于自己的主观意识放弃报警,这样会给日后维权诉讼带来障碍。
此外,对于报警之后,如果公安机关不出警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自身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内两个月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由此可知,被拆迁人在面临强拆选择报警,如果公关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并不出警,则被拆迁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就公关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