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从该条规定来看,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要想整个补偿款项合理,这四个部分自然应该是合理的。如何理解“补助和奖励”?
《征收条例》第17条所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具有普惠性,具体要看当地政府的规定。一般而言,奖励是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而补助则是针对哪些生活困难,确实需要政府特殊补助的被征收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