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从该条规定来看,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要想整个补偿款项合理,这四个部分自然应该是合理的。如何理解“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根据《征收条例》第22条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的数额,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具体要参考当地的经济状况,被征收人搬迁费实际的支出来判断。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