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从该条规定来看,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要想整个补偿款项合理,这四个部分自然应该是合理的。如何理解“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是征收补偿最为核心的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价值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取决于整个评估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虽然评估由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但是也规定了被征收人一定的参与和救济权。具体而言,在整个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尽可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1)积极参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选择一个具备法定资质、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是评估结果公正最重要的保证,法律也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这一权利。
(2)关注评估时点,由于房地产价格波动大,选择不同的评估时点评估结果也会有巨大的差异,法律规定的评估时点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
(3)《征收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也是直接运用这一条来判断房屋价值补偿是否合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