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产生无证房屋的原因有很多,最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应予补偿。
这类房屋建造时间都比较久远,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房屋建造时并未要求取得规划许可等材料。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行政部门也未组织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明等材料,于是就出现了很大一批历史遗留性的无证房屋。这些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建造时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如果在房屋征收中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之规定,以其不具备相关房产证明而认定其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以财产保护,是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和信赖保护原则的。对于这类房屋,应由行政机关确权并补齐证件,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给予足额补偿。
2、政府不作为或违法行政导致的无证房屋:应予补偿。
实践中还有一些无证房屋的形成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某些政府部门怠于行使职权,该审批的不审批,该管制的不管制。
在此情况下,必须考虑到行政机关的过错和违法性,而不应将不利后果都由被征收人承担。如果完全是由政府原因导致的证件不全,则应该由政府承担后果,依法为被征收人补齐证件,依法全额补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也即给予被征收人一定补偿。
3、突击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被征收人进行突击抢建以谋求更多的补偿,其本质是一种投机行为,是应该严厉打击、禁止的。对于这类建筑,在房屋征收中不应给予补偿。
对此,《征收条例》第16条也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