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无证房屋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房屋又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家庭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对其性质的认定就必须谨慎,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尊重财产权原则。不管房屋证件是否齐全,都是人们投入人力、物力建造的居住场所,是被征收人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生活安定的基石,因此在无证房屋的处理上,尊重财产权原则是必须考量的。
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证房屋产生的第一大原因就是历史政策问题,对于这一批房屋,无证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该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也是对公民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要求。
3、区分处理原则。房屋征收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无证房屋,这些无证房屋的形成原因各不相同,如果对所有无证房屋都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只有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宽严相济之下,才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对于无证房屋的性质认定,征收方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对无证房屋作出性质认定时,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就未登记房屋的建筑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从而得出结论。行政机关没有依据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本身就是违法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