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可以推断出,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他人无权对其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因而明确离婚时的拆迁房屋产权状况对于获取拆迁补偿尤为重要,根据实践总结,将被拆迁房屋产权归属认定方式主要分为四种情况:
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婚前一方的财产,双方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且在拆迁时房屋没有补偿差价的,此时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属于产权证上一方所有。
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后对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扩建添附,使得房屋价值增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增值内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依法对其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对于增值部分,双方一人一半。对于房屋修缮、扩建或添附之前的原拆迁房屋面积置换成安置面积或安置房的,该部分补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婚前一方的财产,双方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由于拆迁时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具有差价,房屋虽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需区分差价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补足的,对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数额及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产权登记方向另一方适当补偿。
若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不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否只有一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对拆迁补偿享有同等处理权。
此外,若被拆迁方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可能会出现一方享有补偿房屋产权,而另一方没有居所。对于此类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可知,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