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二、村委会拿着同意按照拆迁方案的标准进行补偿的承诺书要我们签字,可是我们都没看到拆迁方案,能签字吗?
答:不能。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之规定,拆迁方案应当向被征收人以书面形式公告。在拆迁方案都没有看到的情况下,就签订所谓的承诺书,显然是在耍手段,以压低被拆迁人的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