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补偿协议》多是由征收方事先拟定好的,一些重要条款可能会由双方在签字时手写。对被征收人而言,除了关注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外,还要补偿协议本身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一些问题,尽可能减少因补偿协议而引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
协议主体不可错:
首先,被征收人一定要确定与自己签协议的是谁,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之所以强调协议主体的身份,是因为如果协议主体不是征收方,那么签订的协议就是不合法的。此外,如果对方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资格,那么即使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补偿方案也得不到落实,如果再出现未补偿先拆除的情形,被征收人就会陷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因此,在签订协议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核实对方身份,在签字盖章时,补偿协议尾部应该要有房屋征收部门的名称、部门公章、经办人姓名等信息。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