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通常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
因此,在此类争议过程中,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便成为了解决争议的首要方案。尽管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中,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一方,但要想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却需要申请人来证明,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或被告,有具体的复议或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属于复议或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那么,我们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就应当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合法的,值得法律保护的权益。
其次,行政机关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这种职责来源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在双方签订的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在先行行为中导致其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
那么这些要求我们该如何证明呢?
首先,我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我们是相关行政行为所相应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
其次,对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问题,我们可以通过这些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查询其公开的政府职责,如果找不到相关的职责文件,也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其主要职责。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还应当证明其曾经要求过行政机关履行该法定职责,比如像一些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申请人直接提起复议或诉讼,则复议机关及法院不予受理,而是应当由申请人先向该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如果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