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按照土地的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有两个限制:一、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但是,若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这种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征收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又根据该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