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征地拆迁实务中,常常会出现的情况。那么,村委会,到底能不能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呢?
在没有获得征收方的委托且不具备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村委会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具体负责征迁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有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无权征地,也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若其获得了合法授权,则可以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该协议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即在出现履行纠纷时,追究的是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