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实一个繁杂的征拆程序可以简化成这样:谁基于什么样的目的、由哪些主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展开活动。包括四个关键维点。
法定主体:
“法定主体”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各个行政行为实施的主体。如果一个行为或文件做出的主体都是不适格的,那么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会存在问题,甚至是无效的。
1.征地批复机关。上报的征地材料批准机关只能是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拆迁补偿协议的甲方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际操作中,负责具体拆迁补偿事宜的往往是XX拆迁办公室、拆迁指挥部等,其也必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有其书面授权文件的,像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干部等等是没有签约资格的。拆迁补偿协议乙方主体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一址一户,以屋定户,户主即屋主”,由屋主即房屋产权人签字,若产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暂时不在家里不能签字,则可以由经过其明确授权的主体代签。
4.房屋强拆主体。随着行政强拆已经被逐渐废除,剩下的合法强拆只有法院主导的司法强拆,所以当事人收到的强拆裁定书一般都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申请做出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