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实一个繁杂的征拆程序可以简化成这样:谁基于什么样的目的、由哪些主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展开活动。包括四个关键维点。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律师把相关文件拿到手后首先要了解的就是此次征收主体是谁、是否是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而征地。在此,需要警惕和辨别的就是拆迁方是否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私利行为。
征拆根据行为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商业征拆和政府征拆。商业征拆的发生往往是私人开发商看中了某块地皮,经过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最终由私人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在这个行为过程中,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协商不成老百姓完全可以拒绝签字、搬迁。而政府征拆,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做出征收决定或张贴预征公告。
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