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咨询:“和拆迁方谈不拢补偿,拆迁方说不拆房子,真的会不拆了吗?”
这里告诉大家,已经决定征地或者拆迁了,那么收回土地、拆除房屋即是征迁人的职责,而不是他们的权利。即便彼时停止征地或者拆迁,也是违法的。想征地就征地,想拆迁就拆迁,如此任性的权利是不存在的。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决定。这里,法律并没有赋予征迁人停止征迁的权利,在补偿谈不拢的情况下,只能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其次,征收土地或者拆迁房屋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征迁人还是被征迁人,征迁均具有强制性,而不以任何一方的个人意志为转移。随意停止征迁显然违反了征迁的强制性。
另外,征迁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迁的实施意味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履行,是履行行政职责的表现。一味拖延征迁或者违法停止征迁显然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原标题:补偿谈不拢,征迁方就会不征地或者拆房子了吗?)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