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何“误拆”频发?
拆迁方在与被拆迁方进行协商谈判时,常常由于双方的分歧导致拆迁进程停滞不前。拆迁方为了加快进程,常以“误拆”作为借口,试图降低法律风险,给被拆迁方灌输“房子已经没了,现在只能接受补偿协议”的思想。被拆迁人明白事情原委,但是接受了被拆迁方为其灌输的思想,丧失了与拆迁方进行谈判的筹码。因此,被拆迁方常以“误拆”作为挡箭牌,“先上车,后补票”,在误拆之后,给予不合理的补偿,后又继续开工建设。
除了“误拆”,目前征地拆迁过程中还衍生了“帮拆”,即征收方组织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且不以法定的行政机关名义进行拆除。在此种情况下,业主只能被迫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而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二、误拆违法的法律依据:
许多行政部门为了解决“钉子户”以误拆作为借口,试图规避法律制裁,然而不论是“误拆”还是“帮拆”,其本质其实就是违法强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取消了行政强拆,强拆与否只能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的决定权。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