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此从以上条例中可以得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我国征收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如果是农业用地,则需要转为国有土地。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当然无效的行为或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此前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以及《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等中明确规定禁止“以租代征”行为。
对此我们可以一系列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侵占百姓土地属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此之外,征用百姓的土地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足额的补偿,只有在补偿款到位后才可以征收百姓的土地。
一般来说,违法租出去的地有时候会遇到一些麻烦,最严重的也有可能会失去地,但有时违反法律法规的一些租地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还是可以要回自己的地的,也可以要求政府安排土地复耕、重新安排承包地,或者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因此,依此规定,政府部门“以租代征”强占土地,侵害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