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征地拆迁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在城镇改造过程中,虽然国家经常三令五申地强调,不得以断水断电、威逼利诱等方式对拆迁户实施强制拆迁,但是在巨大利益的面前,逼迫搬迁的违法行为仍在一些地区频频发生。
经常就有一些当事人向我们诉苦:“万典律师啊,我们这里要拆迁,但是拆迁方钱给的太少了,我们不同意,他们就直接断我们水电了,这可怎么办呀?”
断水断电这一招征收方可是屡试不爽,现如今冬天寒风刺骨,一旦没有了水电,北方没了暖气,南方没了空调,这日子该怎么过?
而当被征收人去质问拆迁方时,他们又有很多借口搪塞过去,例如“拆别人家的时候不小心就断电了”,别人的一个“不小心”,就导致自家生活艰难,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如何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的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由上述这些条文可知,拆迁方是无权以暴力手段胁迫被拆迁人进行搬迁的,无论是断水、断电,还是限制人身自由,都不可以。一旦拆迁方做出了此类行为,不仅做出该行为的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之前万典律师就办理过多起拆迁方断水断电的案件,均获得了胜诉,详情可点击以下链接:
浙江金华林某某诉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金华供电公司恢复供电一案;
山东济宁任城区曹某某等人诉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解决断水断气问题一案;
安徽蚌埠刘某某、周某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确认强拆房屋违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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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水、断电、断气等违法逼迁的手段,对于征收方而言,可能就是打个招呼的事情,但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却关乎到自己的日常生活,一旦生活节奏被打乱,全家人都会受到影响,孩子的上学休息、自己的工作生活都会变得很麻烦。征收方不会在意这些,他们只想尽快拆迁,项目工程越早开工越好,但被征收人如果不尽快解决水电问题,被逼迫搬离是迟早的事情。
因而,面对断水断电、威逼强迫的暴力逼迁行为,被征收人应主动出击,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能让违法者为所欲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