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用的特征是:
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
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
征用土地是国家建设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