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一,所申请信息牵涉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就会以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涉及其他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或相关项目方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然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依条例应予公开,无需征得其本人同意,这也是确保征收补偿“公平”的应有之义。实践中被征收人根据需要申请公开邻居、街坊与自己情况类似房屋的补偿状况以作为维权的参考,不应被以此理由加以拒绝。
其二,所申请的内容不明确,要求被征收人反复更改、补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结果实践中就有行政机关屡次告知被征收人,要求其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情形出现。而事实上,虽《条例》无明文规定,但“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补充材料、内容”已为行政领域的一大共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领域也不应例外。
根据《意见》之规定,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均属应依法公开的范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