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点一:必须依法公开征地拆迁信息: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起点。而征地拆迁既然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活动,却也于每个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是政府机关对待征地拆迁信息所应有的处理态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其第12条进一步将上述内容规定为乡镇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大家从这儿可以看出,法律对信息公开的规定是十分明确清晰的,按理来说应该是能够按部就班的进行,然而在实践中,情况则完全不像法条所规定的这样简单了。
其二,是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先提起诉讼?
这是个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事情,不可一概而论。实践中容易犯的错误是,总想着“民告官”,而忽视了“告”的目的和意义。
通常而言,如果涉案项目尚处于针对补偿协议进行协商、谈判的较平稳阶段,尚未发生逼迁、偷拆等严重违法情形,那么首先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来全面掌握涉案项目法律状况是一个比较“模板化”的维权方式。而这个申请的过程也是有学问的,公开哪个不公开哪个,一定要心中有数,绝不是说申请得项目越多越好,更没有“全套”这一说。
在这些需要精细化、专业化操作的事项上,盲目、程式化的举动是不可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效果只会越来越不稳定。而好的信息公开申请本身,就能实现搭建协商、沟通平台的初步诉求。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