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对征收补偿的标准问题都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直接的具体规定,而是在基础性原则之外给了地方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无疑,这是考虑到国家不同地域之间现实差异和具体拆迁工作落实推进而采取的正常的规定方式,要比全国“一刀切”来得科学合理。事实上,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征收中的“两大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直接决定你的补偿标准。
《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实践中,方案内容最终就会转化为征收补偿协议的条款,决定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房面积地点等直接关乎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当征求意见期满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在随后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这一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其中载明。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此时仍对方案不服,则可以通过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实践中,若被征地农民对这一方案不服,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由村委会主导的那类“协议拆迁”“腾退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往往会在起诉时遇到麻烦。法院会以“村民自治”为由而不予立案。而事实上,这时的方案和一般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从内容上来说区别不大,法院的这种习惯性做法显然不利于被征收人权益的维护。故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前的“村民自治”程序提高警惕,及时申请村务公开,积极行使自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征收维权,法律之外,就是看方案。方案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广大被征收人对此一定要提高认识。譬如无证部分房屋的补偿标准问题,通常就是在方案中直接加以明文规定的,是多少就是多少了。“无证不补”,不现实;和有证的一样多,也不现实。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