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至今日,拆迁和拆违两个原本意义完全不同的词语同时出现已成为了惯常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讲,“以拆违促拆迁”本身是逼迁(签)的一种形式,只是其披上了“依法行政”的外衣而不同于断水断电、流氓骚扰等下三滥手段。
违建认定所依据的主要是《城乡规划法》。简单讲,如果涉案房屋确实严重违反了规划,“越界”“出圈儿”了,那么被认定违建并予以处罚是没错的。在补偿时,违建这部分就不予补偿了。如果涉案房屋存在超高、向上加盖的情况,那么超高、加盖部分被认定为违建也是没问题的。如果涉案房屋的加盖部分再是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彩钢板、泡沫填充等结构,那么基本上强制拆除不予补偿是没的说的。而如果涉案房屋仅仅是在宅基地范围内有增盖的无证部分,那么在“一层”这个范围内给一个标准给予补偿是惯常做法,一层往上继续加盖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上述所有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能够配合拆迁,积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作为一种政策上的“鼓励、照顾”,也可能会给一个建造的成本价,而不至于是完全的零补偿。
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对于违建认定问题政府是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甚至有“政府说你是违建,你就是违建;但配合了就不是违建”这样的说辞。鉴于这块儿确实会对被征收人最终获取的补偿数额产生极大的影响,被征收人还是要在这方面多下下功夫,力争通过“打程序、不打实体”的总策略来针对相关的违建认定、处罚动作提起程序,在搭建的协商沟通平台中实现补偿数额的总体提升。而一旦总体上去了,具体某一层、某一间房是怎么认定的,也就不那么重要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