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概念、原则和期限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预审意见应当包括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用地预审。凡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办理先行用地,不予受理建设用地报件。
(二)审批、核准、备案三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
1.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该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2.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3.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4.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审查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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