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土地征收范围确定以后,有一些与征地相关的活动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进行的。
一、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苏州市。根据《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备案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公安、工商、农村工作等部门在确认的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有关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三)批准变更房屋、土地性质用途;(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五)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