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客观存在着,一些简易房屋的集中区。其因缺少规划,导致居住条件极差,被划为“棚户区”。
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不能随意进行扩大。但实际中,有些房屋虽处于老城区,但是修建时间不长,并不破旧,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尚可,也被划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即“被棚户”。
而,一些地方,也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也纳入到了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更有甚者,将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也纳入到“棚户区改造”名下等。
“被棚户”,是严重违法的征地拆迁行为。
同时,在棚改项目的实务中,也常会出现极不正常的情况:征收方,常会给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设定一个上限。而此上限,却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评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以评估价格,买不到同等面积的新房,未能实现不低于1:1的补偿比例。
所以,怎样才能不“被棚户”?被拆迁人,怎样在正常的“棚户区改造”中,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呢?
一、属于棚户区范畴的房屋,有哪些?
(一)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
1、城市棚户区。
2、国有工矿棚户区。
3、国有林区棚户区。
4、国有垦区棚户区。
(二)棚户区改造,是指对城镇危旧住房、环境条件差、房屋质量不合格等,进行的征收拆迁。具体包括:
1、城市棚户区改造:包含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镇危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中村和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等类型。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
3、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包含国有林区棚户区、林场危旧房的改造。
4、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包含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垦区危房改造。
二、棚改中,该如何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二)对棚户区改造,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应降低被征收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三)棚户区改造,具体补偿包括: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内容,与地区拆迁补偿的内容、基本一致,应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要按市场价值进行。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具体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当地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推算。
4、另外,市县级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