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的具体内容: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一、一书: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二、四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1.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面积、质量等,以及符合规划计划、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情况。
2.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及补充耕地项目备案信息。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3.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4.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等。
建设项目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如农村宅基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一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1.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2.“四方案”符合条件的,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1)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2)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
(3)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4)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3.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复建设用地。其中,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回复文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4.土地供应方式的不同和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5.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和跟踪检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国土资源部、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符合上述条件(一)、(二)、(三)、(四)之一的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后,可以公开通报。
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的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后,应当公开通报。
国土资源部从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司局业务工作中发现、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件或案件线索。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三)督办要求;
(四)办结时限;
(五)联系人。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于向社会公开当日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监察部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厅及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国土资源部可以督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令限期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责令履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定义务;
(四)将违法违规主体违法情况记入国土资源诚信记录;
(五)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时,国土资源部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督办。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重大或复杂案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公开通报的案件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挂牌督办的案件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国土资源部依法依规建议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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