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合同是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投资者与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签定的合同,其显著特征是合同的一方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这类型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政府一方须配合投资方办理立项、用地、建设规划等手续。
实务中,对于建筑是否合法应该由政府下属的规划国土部门认定。招商引资是经政府文件予以认可的,政府已经先用招商引资的形式对企业建筑的合法性表示了认可,则可以认为是国土规划部门已经认可企业建筑合法。而且由于政府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对企业来此建厂经营从开始就是知情并认可的,企业建设厂房并长期经营纳税而没有被查处,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及在此过程中认可自身合法性的事实具有信赖利益,政府就不能轻易出尔反尔更改当年招商引资的合同内容,将此类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这里的依据就是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值得信赖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保证履行,禁止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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