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请行政赔偿是法定权利,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的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的,不以违法性确认为前提。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照该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无需行为的违法性已经得到确认。在接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可自行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并进而决定赔偿。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行政赔偿的基本前提。
其次,若赔偿义务机关未对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决定不予赔偿,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如何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作出规定,即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由上可知,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当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是决定行政赔偿的基本前提,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未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仅是就行政赔偿争议提出复议请求,则行政复议机关便不具备决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否给予行政赔偿的基础,因而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