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来说,申请行政赔偿途径分为四种。
第一种,在提起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第二种,在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第三种,先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再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第四种,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请求。
针对前两种申请途径,申请期限,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效。
第三种,先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虽然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将原来的“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改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只有在经过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才算是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权益之日,因此,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后的一年保护期,会对当事人申请行政赔偿产生影响。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在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两年内,当事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
第四种,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请求的。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权益之日起计算,两年申请期限。此时,即便过了六十日行政复议期限、六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或未告知起诉期限最长一年的保护期,当事人不能采取前三种途径申请行政赔偿的,仍然可以采取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式寻求救济。即此时,行政机关不会以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超过时效为理由而决定不予赔偿。
因此,当事人若要申请行政赔偿的,则应当根据申请途径不同,注意自己的申请期限。即使是不能针对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仍可在两年内直接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
(采晴整理)